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学院财务管理,减少现金结算,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关于全面推进公务卡强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财库〔2014〕16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公务卡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条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院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二)公务卡结算是学院教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方式。
(三)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院在职在岗的正式教职工。
第三条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的公务支出,原则上不再另行借款。
(二)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对透支提取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
(三)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并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公务卡及密码均由持卡人个人保管。公务卡遗失、被盗或毁损后的挂失及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将新卡账号信息通知财务处。
第四条公务卡结算的范围
(一)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日常公用支出、零星修缮、物品及服务采购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教学一般支出等费用等。
(二)凡结算范围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教职工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公对公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三)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的特殊事项,报经财务处审批,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结算。
第五条公务卡的开立及销卡程序
(一)我院公务卡按照“个人申请、部门处室审核后整理汇总、人事处审核、财务处申报、代理银行发放、个人启用”的流程办理。
(二)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院或不在岗位时,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注销公务卡。若离职人员不配合销卡,财务处可直接提请发卡行冻结其公务卡。
第六条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管理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必须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相对应的发票。
(三)持卡人最迟应于账单日后20天内将本期账单中公务消费支出按规定程序提交财务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以免因逾期还款给持卡人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和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学院财务处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发票与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不符的支出;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等;
4.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报销还款,所造成的透支利息和滞纳金等;
5.持卡人将公务卡未妥善保管或遗失等,造成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或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七条使用和管理责任
(一)持卡人责任
1.因公务卡涉及个人信用,持卡人应本着诚实守信和对所在单位和自己负责的态度,依规申领、妥善保管和使用公务卡。严禁违规使用公务卡,对违反公务卡使用管理的行为,如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学院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2.持卡人应按学院规定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前及时还款。因办理报销或还款不及时、不完全还款等个人原因造成的透支利息、滞纳金和个人信用损失等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3.持卡人应保留好公务消费时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和相应发票、入库单、支出明细等原始凭证,完整提交财务处办理报销。
4.持卡人应谨慎保管公务卡和密码,如遇调动、离职、退休等情况时,应妥善处理公务卡债权债务,主动注销公务卡。
5.遵守国家、地方相关部门及发卡行关于银行卡使用的其他管理规定。
(二)人事处管理责任
1.教职工离职时,人事处应确认《校内离职手续单》中是否有财务处公务卡管理岗人员签章,无签章的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2.教职工退休时,人事处应在该人员退休前一个月内通知财务处公务卡管理岗人员,由财务处公务卡管理岗人员提醒该人员在退休前办理公务卡注销及财务备案等手续。
(三)财务处管理责任
1.组织办理公务卡,负责公务卡管理支付系统的日常维护,及时更新公务卡持卡人信息。
2.审核持卡人提交的报销申请,及时办理公务卡支出业务的报销、还款、资金退回和其他业务。
3.督促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4.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5.开展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