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院财务制度》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章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第三条 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由学院主管财务的院长负责,财务处对学院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学院预算管理
第五条 学院财务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和“保工资、保重点、保运转、”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六条 学院预算内、外一切财务收支均须纳入预算范围,由学院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预算外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院财务预算由院财务处每年根据市财政局及学院要求进行编制,经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预算一经批准,即对学院财务收支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为了维护学院预算方案的严肃性,经批准的预算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区别情况进行办理。其中:调减预算由财务处直接办理;需要追加预算的,需报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并由财务处根据审批报告或决议方案办理预算的调整。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财政返还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第九条 学院各项收费归学院财务处管理,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全院收费的立项、报批、核定、收取、检查、年检等实施管理。
第十条 学院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由学院财务处审核,必要时报物价部门批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学院内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要交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院内各部门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学院收入。院内各部门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处,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 学院的各类发票、收据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并根据学院实际需要统一印制或监制学院内结算、管理票据。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领购、印制、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七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自筹基建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财务开支“一支笔”审批制度。职工工资,离退休费,临时人员工资按学院人事处通知,由财务处按月造册,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主管财务院长审批,财务处按时发放。其他人员经费由经办人审核造册,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长审核签字,财务处审核签字,由主管财务院长审批报销。
1.公用经费:差旅费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各部门负责人及院级领导包括随行人员所有出差,出差审批单由院长和书记审批,费用报销由办公室主任根据出差审批单审核签字,财务处按差旅费报销规定办理报销。一般干部出差,会议和培训出差同上,办公出差,审批单由主管院长审批,费用报销由财务处根据出差审批单按差旅费报销规定审核报销。其他费用实行按计划报账,各部门发生业务所需费用,提前申报计划,由主管院长和主管财务院长签字,业务结束后,由经办人取得合法票据并签字,由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长审核签字,财务处审核签字,主管财务院长审批报销。
各部门抽调学生参加各类活动除赴外地参加比赛按一般职工差旅费报销标准报销外,其余不发任何补贴,院内所有活动(包括学术活动)抽调教职员工不发任何补贴,不增加课时费。
2.维修、购置管理
(1)、维修费。各处室、系部根据需要,学院所有维修项目(包括设备维修),维修时提前将维修计划报总务处,总务处拿出维修预算方案,经学院领导研究同意,由院长签字后,方可实施。报销时发票后附院长签字的维修预算方案方可报销。
(2)、设备购置费。各处室、系部根据实际需要,所有设备购置(包括办公设备和教学设备),提前将购置计划报总务处,由总务处填写购置申报单,报院领导研究同意,由院长签字,统一购买,报销时附院长签字的购置申报单方可报销。
(3)、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由总务处填写购置申报单,经院长签字后统一购买,各部门根据需要在总务处领取。
3.借款管理,凡因公因私借款一律由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借款在事项办理结束后两周内要结清借款手续,否则从经办人工资中扣除。借款超过1000元以上的,要提前至少一天通知财务处将借款转入借款人卡、或存折中。
4.各处室必须对业务发生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
5.各部门发生的业务必须取得符合财税部门要求的原始发票,对票据的具体要求:内容真实、要素齐全、时间准确、金额无误。原始票据不得涂改,如有涂改,由出具发票的单位重开或更正,若是更正的,须在更改处加盖该单位公章。
第八章 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所有票据必须规范,符合相关要求,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所有的报销手续,必须按学院的报账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