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教育厅关于财经工作和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学院财经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学院的财务管理和运行程序,科学合理配置学院资源,提高学院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院资金的安全,使学院财经工作决策更加科学、民主,管理更加规范、高效,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为加强对学院财经管理工作的领导,学院成立财经工作委员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实行院长负责制。根据学院财经工作的重大决定和决策,实施对学院财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审议学院与财经相关的重要事项。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领导及财务处、总务处、党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工会、纪委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及系(部)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和纪委书记担任。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如因岗位或职务变动,委员会成员相应调整。
第三条 财经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财务处,由财务处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财经委员会对学院的经济状况、财经政策及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和审议,并提出改进财经工作、加强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具体职责如下:
1.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议学院有关财经管理的规章制度。
2.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方案。
3.审议因特殊原因财务预算的调整以及当年未列入预算项目的实施。
4.审议学院贷款融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基建投资等重大财经事项。
5.审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
6.对学院财务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7.研究学院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和提高办学效益的措施。
8.协调配合上级部门对学院财务、收费及资产等项目的检查。
9.对学院财务预算及专项预算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10.审查和监督财务收支公开情况。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五条 财经委员会召开会议时,由主任负责主持会议,如主任因其他工作或原因不能参加且议事紧急的情况下,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六条 财经委员会一般采取工作会议方式研究、审议、决定有关事项,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财经委员会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根据议题情况和紧急程度,也可随时召开工作会议。
第七条 财经委员会实行集体民主决策的议事规则,在讨论相关财经工作具体事项时,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按照委员会成员顺序由后及前依次发表意见,最后由主任统一意见后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讨论重大事项无法直接统一意见时,按投票表决方式决定,超过到会人数半数时方可形成决议。
第八条 财经委员会的议题收集、会议通知、会务工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及其相关日常工作由财务处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财经委员会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