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加强学生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财办教〔2013〕1号)、《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784号)、《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陕西省公办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2〕2004号)对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三年制高职学生、五年一贯制高职学生及技校三年制中职学生各项费用的收取、管理及相关工作。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代收费等。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必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收费,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
(二)公开透明原则: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方式及减免政策等须通过公示栏、招生简章、新生入学须知等多种渠道及时、全面地向学生和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三)规范管理原则:收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流程规范。
(四)服务育人原则:收费工作应体现服务意识,方便学生缴费,积极落实国家和学院的各项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失学。
(五)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领导机构
学院成立学生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总务处、招生处、各二级学院等相关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收费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收费工作。
第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
财务处是学院收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政策,拟定学院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统一管理收费票据,建立健全收费票据领用、核销制度。
(三)负责收费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收费信息准确、安全。
(四)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收费工作,及时、足额收缴各项费用。
(五)负责收费资金的核算、管理和上缴,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六)定期进行收费情况统计分析。
(七)接受并处理学生关于收费问题的咨询和投诉(涉及具体政策的解释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六条 协同部门职责
(一)学生处:负责学生信息(含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应征入伍等)的及时、准确提供。组织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协助做好相关费用抵扣工作。
(二)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注册管理,提供准确的学籍信息(含专业、班级、学制、学籍状态变动等)作为收费依据。协同确定教材费的设定。
(三)总务管理处:负责学生宿舍水电等代收费项目的核算与信息提供。
(四)招生处:在招生宣传资料和录取通知书中明确告知收费项目、标准和缴费方式,提供准确的新生录取信息。
(五)各二级学院:负责向本学院学生宣传解释收费政策,协助财务处、学生工作处核实学生信息、催缴学费、落实资助政策。
第三章 收费项目与标准
第七条 收费项目
学院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学费:按专业类别、学制等收取。
住宿费:按住宿条件和标准收取。
(二)代收费: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代收代付的费用,如教材费、新生体检费、校服、军训服、床上用品、保险费等。遵循“学生自愿、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
第八条 收费标准制定与调整
(一)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代收费标准应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核算成本,财务处审核,报学院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三)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第四章 收费流程与管理
第九条 收费公示
每学年开学前,财务处应通过校内公示栏、新生入学手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及学生公示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文号)、收费范围、减免政策、投诉电话等内容。公示内容应清晰、准确、完整。
第十条 缴费方式与时间
(一)学院积极推行安全、便捷的缴费方式,主要采用微信公众缴费和线下窗口缴费相结合。
(二)具体缴费方式、操作流程、缴费时间(原则上在每学年开学报到注册前完成主要费用缴纳)等要求,由财务处在每学年开学前发布通知明确告知学生。
(三)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和方式足额缴纳应缴费用。
第十一条 收费系统管理
(一) 财务处负责建设和维护统一的收费管理系统,实现与教务(学籍)、学工(住宿、资助)、招生等系统的数据对接共享,确保收费依据(学生信息、专业、学制、住宿标准、资助信息等)准确无误。
(二)收费系统应具备费用查询、在线缴费、票据管理、欠费管理、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保障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收费票据管理
(一)学校向学生收取费用,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合法票据或符合规定的电子票据。
(二)财务处负责收费票据的申领、使用、核销和归档工作,建立严格的票据管理制度。
(三)收费人员必须按规定开具票据,做到项目清晰、内容真实、金额准确,电子票据应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学籍注册与缴费关联
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教务处办理学生学籍注册时,应以财务处提供的缴费(含已办理绿色通道或助学贷款等手续)确认信息为依据。未按规定缴清费用的学生,原则上不予注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已申请助学贷款并通过审核的学生)。
第五章 特殊情形处理
第十四条 绿色通道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可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处负责“绿色通道”的审核办理,财务处凭学生工作处出具的证明办理学费缓缴手续。入学后,学生应按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以缴清费用。
第十五条 学籍异动处理
(一)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及当年剩余学习时间计收学费差额(多退少补)。教务处应及时将转专业信息通知财务处。
(二)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休学前已缴纳的,复学后按复学就读年级标准结算,多退少补。休学时间按学年计算,不足一学期的按学期计算(或按学院规定执行)。
(三)复学:复学学生按复学就读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四)退学: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要求办理退学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同意,以二级学院、学生处、教务处批准日期为依据,其学费以学年计算,按按教财(2006)2号、陕教资(2006)53号文件处理:
1.入学后一个月内退学,扣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10%
2.入学后二个月内退学,;扣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30%
3.入学后三个月内退学者,扣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50%
4.入学后三个月到第二个学期一个月内退学者,扣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75%
5.入学后超过第二个学期一个月的不再退费
(五)开除学籍:按退学处理规定结算费用。
(六)参军入伍: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学费补偿代偿及退费。
财务处应根据学籍变动文件(教务处提供)及时调整收费数据,办理退费或补缴手续。
第十六条 退费管理
(一)因学籍异动(退学、休学、转学等)或政策规定需要退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由职能部门发起),经相关部门(教务处、学生处、二级学院等)审核确认,财务处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退费手续。
(二)代收费的退费,按实际发生情况和相关规定执行。
(三)退费原则上应退还至学生本人银行账户,因特殊情况需退至父母或他人银行账户的需写委托书。
第十七条 欠费管理
(一)财务处定期生成学生欠费名单及明细,发送至相关二级学院。
(二)各二级学院负责欠费学生的提醒、沟通和催缴工作,了解欠费原因,协助学生解决缴费困难(如引导申请资助)。
(三)催缴过程应文明规范,注意方式方法。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
(一)学院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全院收费工作进行检查。
(二)自觉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处理: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或公示内容不实的;
(三)收费不开具规定票据或使用不合规票据的;
(四)截留、挪用、坐支收费资金的;
(五)在收费过程中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处理方式包括:责令整改、退还违规收费、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细则制定
学院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如学籍异动退费细则、欠费催缴细则、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等)。
第二十二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