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教财(2006)2号、陕西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陕陕教资(2006)53号和《陕西省各级各类学校退学退费规定》精神,我院退学退费按如下规定执行。
1、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在入学后一个月以内退学的,按扣除学费和住宿费的10%后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2、在入学后二个月以内退学的,按扣除学费和住宿费的30%后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3、在入学后三个月以内退学的,按扣除学费和住宿费的50%后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4、在入学后三个月到第二学期一个月以内要求退学的,按扣除学费和住宿费的75%后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5、入学超过第二学期一个月的不再退费。
6、退费时间,以本人正式提出书面申请退学的日期为准。退学学生相关手续办理齐全后,经财务部门审核,及时给退学学生办理退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