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6-07-08 点击数:

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商财办行[2014]7号)、《商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住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财办行[2016]25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所有教职工。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职工在商州区“四办两镇”(城关、陈塬、刘湾、大赵峪办事处,杨峪河、沙河子镇)临时外出工作,不作为出差对待,不享受差旅费补助。

第五条  建立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

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学院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学院职工赴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学院职工赴省内市外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赴市内各县区出差,按照下列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市级单位市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单位:元/人天

厅局级

县处级

其他人员

300

230

220


第十三条  学校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同性别出差人员应拼住,住宿费总额不得超过单人标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学院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单位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学院职工赴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赴省内市外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赴市内各县区出差,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80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院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按下表执行。

市级单位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

                                          单位:元/人天

省外

省内市外

市内

80

50

30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私家车或搭乘便车的,有出差审批单的可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因一般公务出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培训、会议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可以报销差旅费。

(二)关于当天往返的公务出差差旅费问题

对于当天往返的公务出差,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一般不安排住宿,报销差旅费无需提供住宿发票。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实际发生住宿的,可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报销住宿费。当天往返的公务出差,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1天计发。

(三) 关于无城市间交通票据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出差人员无法提供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只能提供单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凭据报销单程城市间交通费。

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过路过桥费、燃油费等费用票据(单位派车除外)。

(四)关于市内交通费的报销问题。

未使用公务车辆出差人员均可按照标准报销内交通费。但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五)关于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相关制度。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六) 关于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能否给予补助。

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贴。

(七)关于工作人员调动的搬迁路费报销问题。

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八)关于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得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九)关于借用外单位人员出差承担差旅费问题。

借(聘)用外单位人员为本单位工作出差进行公务活动,除有合同约定外,外单位人员差旅费用应由本单位承担。

(十)关于学生差旅费报销问题

各部门抽调学生参加各类活动、比赛,报销标准按一般职工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学院办公室加强对职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学院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学院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学院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1

市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

800

500

350

100

2

天津

800

450

320

100

3

河北

800

450

310

100

4

山西

800

480

310

100

5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6

辽宁

800

480

330

100

7

大连

800

490

340

100

8

吉林

800

450

310

100

9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10

上海

1100

500

350

100

11

江苏

800

490

340

100

12

浙江

800

490

340

100

13

宁波

800

450

330

100

14

安徽

800

460

310

100

15

福建

800

480

330

100

16

厦门

800

490

340

100

17

江西

800

470

320

100

18

山东

800

480

330

100

19

青岛

800

490

340

100

2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21

湖北

800

480

320

100

22

湖南

800

450

330

100

23

广东

800

490

340

100

24

深圳

800

500

350

100

25

广西

800

470

330

100

26

海南

800

500

350

100

27

重庆

800

480

330

100

28

四川

800

470

320

100

29

贵州

800

470

320

100

3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31

西藏

800

500

350

120

32

甘肃

800

470

330

100

33

青海

800

500

350

120

34

宁夏

800

470

330

100

35

新疆

800

480

340

120


                           附件2

市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

比例

省级

厅局级

其他

省级

厅局级

其他

1

北京

1100

650

500






2

天津

800

480

380






3

河北(石家庄)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辽宁(沈阳)

800

480

350






7

 大连

800

490

350

7-9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3

宁波

800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6

厦门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9

青岛

800

490

380

7-9

960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3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24

深圳

900

550

450






25

广西(南宁)

800

470

350






26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

1040

650

450

30%

27

重庆

800

480

370






28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9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3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31

西藏(拉萨)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32

甘肃(兰州)

800

470

350






33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34

宁夏(银川)

800

470

350






35

新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附表3





市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市区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1

西安市

800

460

350

100

2

咸阳市

600

320

260

80

3

铜川市

600

300

230

80

4

宝鸡市

600

320

260

80

5

渭南市

600

300

260

80

6

汉中市

600

300

230

80

7

安康市

600

300

230

80

8

榆林市

680

350

300

90

9

延安市

680

350

300

90

10

杨凌区

680

320

260

80

11

韩城市

600

300

260

80


本制度于2015年10月,以商职院党发〔2015〕15号文件印发,本次收录时文字上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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