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升财务治理能力和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 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财〔2022〕128号)、《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财会﹝2000﹞12 号)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的部门和附属单位。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合理安排支出,严控一般性支出,优先保障运转和刚性支出,重点保障校党委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发挥基础保障和引导调控作用,提高质量效益,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学校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在统一财务制度、统一预算管理的前提下,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协管财务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校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履行管理职责。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负责。
第八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财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相关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及专家参与的财经委员会,根据《商洛职业技术学院财经委员会工作规则》,负责审议学校重大经济事项,为学校决策提供审查意见。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校领导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十条 学校根据财务工作需要足额配备专职财会人员,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工作技能和专业能力。会计专业技术岗位为重要专业技术岗位,纳入学校管理队伍建设整体规划,通过多种形式提高财务人员业务水平,确保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水平财务管理梯队建设。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积极推动会计数字化转型,推进财务信息化工作,助力会计职能的拓展。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按照《商洛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编制原则上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全面真实;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讲求绩效。
第十四条 学校年度预算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编制,经规定程序审议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下达的预算方案,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额度和时间安排支出,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会议审定的年度预算,在校内具有严肃性和约束力,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因遇国家政策的调整、学校事业任务的重大变化、偶发事件等对学校预算的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确需调整预算的,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各部门、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对年度预算执行进行分析评价,以促进本部门预算的有效执行。
第十八条 决算是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财务处按照规定及时编制学校年度决算,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和公开。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学校收入来源。学校收入应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合法合规开具票据。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各类收费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各项收费票据必须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严禁各部门、各单位自行购置使用收费票据。
第二十三条 所有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部门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坐支或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
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基本支出:即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即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以及《商洛职业技术学院报销管理办法》。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使用经费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需将年度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当年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预算。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或学校预算安排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学校财务处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要努力节约开支,建立节约型校园;要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要建立并组织实施部门内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开展教学、科研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加强成本管理。成本核算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各附属单位及个人要依法取得和使用各类财务报销票据,确保财务报销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若使用一经发现,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主要指专项资金和科研项目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按照上级规定,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要单独反映。
第三十四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非财政拨款结余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三十七条 学校要在年末对本年度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清理、核对、结算,及时确认收入和支出,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在校学生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专用基金,即学校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执行国家统一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报学校研究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等。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依法及时办理。
第四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一)现金管理。学校现金是流动性最强的货币资金,属于公款。学校各类现金收入应及时全额交学校入账。
(二)银行存款及银行账户管理。学校银行存款是指学校通过在银行开户的形式存放在银行账户的货币资金。学校财务处是学校银行账户的统一管理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擅自开设银行账户。
(三)应收及预付款管理。应收及预付款是指学校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因工作需要,支付给借款人用于基本建设、物资采购及差旅等开支,未来需要报账核销或偿还的各种预先支付的款项。
(四)存货管理。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后勤保障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主要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动植物等。
第四十七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学校基建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管理,在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确保学校资产及时入账、安全完整。
第四十八条 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名称是学校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并依法合理使用无形资产。各部门、各单位利用或者转让无形资产必须得到学校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学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益属于学校所有。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控制,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要明确学校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职责,确保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效益。
第五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房地产及其他风险性投资。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并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并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属于学校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十五条 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学校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和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等。
(一)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二)应付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三)暂存款项包括预收账款等款项。
(四)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要加强各类负债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防控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学校及校内各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九条 学校及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等情况,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条 校内单位财务清算,由学校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对相关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确认财产、债权、债务的归属,办理有关移交和接收手续。
第十一章 报告与分析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为相关使用者提供满足需要的管理会计报告。
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财务报告、决算报告、管理会计报告编报的职能部门,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依规向财务处提供满足编报报告要求的相关数据、报告。
第六十二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三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
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
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学校要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映财务风险管理、财务运行能力、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六十四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六十五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决算分析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分析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资金使用效益、收支结构、结转结余情况等方面的指标。
第六十六条 管理会计报告主要以提供决策和管理支持为目标,根据相关使用者的需要编制,反映高等学校绩效管理、成本管理、内部控制、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财务监督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主要内容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融)资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情况;
(三)预算编制、执行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四)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五)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六)专用基金的管理情况;
(七)资产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八)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九)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八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管理层级制定并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制,对经济活动全程进行财务监督,实行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预决算报告等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第七十一条 学校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学校财务工作接受教代会监督,向教代会报告年度财务状况;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校财会人员有权按照《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发挥会计本身的监督职能,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执行本办法。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洛职业技术学院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现金管理,健全现金收付制度,严格现金结算纪律,保证现金安全,根据有关现金管理制度,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二条 现金收入必须及时缴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第三条 建立和健全现金日记帐,现金收付要逐笔登记。出纳人员要每天盘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四条 不准以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严禁挪用或私自动用现金,严禁假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转账支票套换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设账外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五条 严格执行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学院内部及各往来单位的经济结算在1000元以内的用现金,超过1000元的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六条 支付现金的凭证要经领导签字批准,财务处负责人审核,手续完备后,出纳员方可付款,并加盖现金付讫章。
第七条 现金收付必须认真清点,对额度较大的现金收付要有复核人,防止出现差错。到银行提送存大额现金时,必须有车接送,以确保现金安全。
第八条 现金保管要有安全防范措施,现金要存放在保险柜,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每天下班前要检查保险柜、门、窗户、是否上锁,方能离开。
第九条 单位保险柜不允许存放或保管任何私人物品。
第十条 财务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清查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公款私存、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现管理漏洞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商洛职业技术学院电子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电子票据管理,保障票据安全与合法效力,提高收费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及地方政府电子票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向学生、教职工及其他服务对象开具的非税收入类电子票据(如学费、住宿费、考试费、培训费等)和其他电子票据(如捐赠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电子票据的生成、传输、存储及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二)安全可控性:建立全流程安全防护机制,保障电子票据数据完整、不可篡改、可追溯;
(三)便捷高效性:简化票据获取流程,提升服务对象体验和财务管理效率;
(四)节约环保性:逐步替代纸质票据,降低管理成本,践行绿色校园理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财务处职责
(一)负责电子票据系统的建设、运维及升级;
(二)办理财政电子票据申领、赋码、分发及核销;
(三)制定电子票据管理细则和操作规范;
(四)监督电子票据开具、传输、存储及归档流程;
(五)处理电子票据查询、重开、红冲等业务;
(六)定期开展电子票据数据备份与安全检查。
第五条 协同部门职责
(一)教务处信息中心:提供电子票据系统所需的网络、服务器及安全技术支持;保障系统与校园支付平台、收费系统数据对接稳定。
(二)业务部门(如学生处、教务处、职教中心、总务处处等):确保收费数据准确、及时推送至财务系统;协助通知服务对象查收电子票据;配合处理票据相关咨询或争议。
第三章 电子票据申领与赋码
第六条 申领流程
财务处按财政部门规定,通过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申领电子票据,包括:
(一)提交票据种类、数量及用途申请;
(二)获取财政部门核发的电子票号段;
(三)将票号段导入学校电子票据系统并激活。
第七条 赋码规则
电子票据代码和号码严格遵循财政部统一编码规则,确保票据全国唯一性。
第四章 电子票据开具与交付
第八条 开具条件
(一)收费行为真实、合法;
(二)收费金额已实际到账(实时支付或银行代扣成功);
(三)收费项目、标准经审批备案并公示。
第九条 开具流程
(一)业务系统(如收费系统)触发开票请求并推送缴费数据;
(二)电子票据系统自动生成票据信息(含财政监制章、学校电子签章);
(三)系统自动校验数据完整性及合法性后生成电子票据文件(OFD/PDF格式)。
第十条 交付方式
电子票据通过以下途径实时推送至缴款人:
(一)短信/邮件:发送含票据下载链接的通知;
(二) 学校支付平台/微信公众号:支持登录账号查询下载;
(三)财政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凭缴款凭证号自助查验下载。
第五章 电子票据使用与效力
第十一条 使用效力
依法开具的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作为:
(一)缴费凭证;
(二)财务报销依据;
(三)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四)审计、检查的合法材料。
第十二条 查询验证
缴款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验票据真伪:
(一)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输入票据代码、号码、校验码);
(二)学院校园统一支付平台查询。
第六章 特殊业务处理
第十三条 票据红冲(作废)
发生退费或开票错误时,按流程处理:
(一)申请:业务部门提交红冲申请并注明原因;
(二)审核:财务处核实退费凭证或错误证明;
(三)操作:在原电子票据系统中发起红冲,生成负数票据(红票);
(四)新开:如需重新开票,按正常流程开具新票据。
第十四条 票据重开
因系统故障或缴款人未收到票据需重开的:
(一)缴款人提供缴费凭证申请重开;
(二)财务处查验缴费记录属实后,在系统中触发补打功能;
(三)重开票据注明“补打”字样,原票据同步失效。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室、审计处定期对电子票据管理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核查:
(一)票据开具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二)红冲/重开业务的规范性;
(三)数据存储与备份的完整性。
第十六条 违规处理:
对以下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篡改电子票据信息;
(二)泄露票据数据或操作权限;
(三)无依据红冲或重开票据;
(四)未履行备份职责导致数据丢失。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纸质票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商洛职业技术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证会计档案更好地为学院教学、科研和财务管理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学院财务处档案室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财务说明书及合并底稿等。
(四)其他类:在职职工工资册,退休职工工资册及遗属补助发放清册,奖贷金及助学金发放清册,缴销的各种发票及收款收据存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各种财务数据软盘及有关经济合同等其他应归档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
第三章 归档时间
第三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 ,在会计年度终了后 ,由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至三年 ,期满之后 ,由财务会计部门指定专人编制移交清册交档案馆,不得自行封包保存,更不得推诿拒绝。
第四章 归档要求
第四条 应归档的会计档案必须反映学院财务管理、会计活动的全过程并保证完整、准确、系统。应归档的会计档案由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账簿扉页加“经办人员一览表”和“账户目录”,编页次号,活页账封成死页账。
第五章 档案移交
第五条 移交会计档案时,由财务会计部门填写移交清单,交接双方逐份清点无误后,履行签字手续。对移交档案馆的会计档案,原则上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如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应经财务会计部门的领导批准并由财会部门、档案部门的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六章 档案的保管
第六条 对归档保存的会计档案,在整理立卷的基础上,要分类编造清册,在清册中要做到能集中体现出会计档案的类别,卷次,起止时间,卷内张数,全年共计册数及保存年限等内容,装盒上架,摆放整齐。档案室内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严防损坏和丢失,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鼠,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二级财务单位的会计档案,由本单位负责保管和归档,并逐年编造清册,上报计财处档案室备案。
第七章 保管期限
第七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规定,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具体保管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办理,保管期限的计算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起计算。
第八章 查阅登记
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建立查阅登记制度,应在登记本上登清:何年、何月、何日、何人借阅何类档案、编号,何时归还等。
第九章 查阅人员
第九条 本院人员需查阅会计档案,须由财务处有关主管会计陪同方可查阅。外单位人员查阅会计档案,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处负责人签批,由财务处会计主管人员和档案室人员陪同在档案室内查阅、复制,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档案室。
第十章 查阅要求
第十条 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应遵守制度,不准吸烟,不准随意拆卷撕面、涂改、勾划,对违反规定,损坏丢失档案情节严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档案鉴定及销毁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财务会计部门、审计部门和档案部门组成鉴定小组,严格审查,提出销毁意见,编造销毁清册,报主管院长及档案主管部门批准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事业单位档案保管期限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事业单位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
档案名称 |
保管期限 |
备注 |
一 |
会计凭证 |
|
|
1 |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 |
|
|
2 |
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 |
|
|
3 |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 |
30年 |
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传票汇总表 |
4 |
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
|
包括: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
二 |
会计账簿 |
|
|
5 |
日记账 |
30年 |
|
6 |
总账 |
30年 |
|
7 |
税收日记账(总账) |
|
|
8 |
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 |
30年 |
|
9 |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卡片 |
|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
三 |
财务会计报告 |
|
|
10 |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
|
下级财政、本级部门和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
11 |
部门财务报告 |
永久 |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
12 |
财政总决算 |
|
下级财政、本级部门和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
13 |
部门决算 |
永久 |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
14 |
税收年报(决算) |
|
|
15 |
国家金库年报(决算) |
|
|
16 |
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决算) |
|
|
17 |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 |
10年 |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
18 |
税收会计报表 |
|
所属税务机关报送的保管2年 |
四 |
其他会计资料 |
|
|
19 |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10年 |
|
20 |
银行对账单 |
10年 |
|
21 |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
30年 |
|
22 |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永久 |
|
23 |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永久 |
|
24 |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
永久 |
|
注:税务机关的税务经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行政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办理。
商洛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内部牵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为进一步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完善财务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岗位职责,实现不相容职务的分离与牵制,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第二条 财务工作内部牵制制度是学校内部控制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通过科学合理地实施内部牵制,能够精准识别并有效防范各类财务风险,保障学校资金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合法合规原则:学校的一切财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以及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岗位分离与制约原则:合理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确保会计事项由两人以上经办,形成审批与经办业务相互制约的机制。
预算编制与审定,预算审定与执行,会计核算制单与复核,银行结算与银行对账,工资录入与审核等各个岗位必须分离;各种票据与财务印章、印鉴分离;真正实现机构分离、职务分离、钱账分离、账物分离。
对关键会计岗位实行定期轮岗,以防止因长期在同一岗位工作而产生的舞弊风险。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职能
第五条 学校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全面负责全校的财务规划、预算编制、资金筹措、收支管理、会计核算、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内部牵制制度涵盖货币资金管理、收费票据管理、财务信息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稽核、会计档案等多个方面。
第七条 具体会计岗位及职责
(一)会计审核岗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仔细审核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准确编制记账凭证。
(二)会计复核岗
对会计审核岗位人员编制的记账凭证进行认真复核,确保凭证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财务活动,包括凭证、账簿、报表等,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
(三)出纳岗
根据经审核、复核人员签字或盖章的记账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
(四)收费岗
按照收费数据信息办理 POS 机刷卡业务,打印刷卡结算单,并由持卡人签字。每日终了打印 POS 机刷卡汇总清单,复核岗位人员负责核对刷卡汇总清单与当日开出票据的汇总金额是否相符,收到 POS 机刷卡进账单后要及时入账。
(五)票据管理岗
负责收费票据的申领、保管、核销等工作。建立票据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票据的使用情况。定期对票据进行盘点,确保票据的安全和完整。
(六)税务岗
负责学校的税务申报、缴纳等工作。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化,合理进行税务筹划,降低学校的税务风险。
(七)综合管理岗
负责财务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及时为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供准确的财务数据和分析报告,为学校的决策提供支持。
(八)档案管理岗
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保管和查阅等工作。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进行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严格控制档案的查阅权限,防止档案信息的泄露。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财务处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上一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按照《商洛职业技术学院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编制年度预算草案。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财务部门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条 预算调整应遵循严格的审批程序。当出现重大政策变化、学校发展战略调整等特殊情况时,需要调整预算的,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说明调整的原因和金额。财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经学校领导班子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预算调整。
第五章 内部稽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定期(每季度或每半年)对财务活动进行稽核检查。稽核检查内容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稽核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应主动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积极配合外部监督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对外部监督部门提出的问题,要认真整改,不断完善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收费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加强学生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财办教〔2013〕1号)、《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784号)、《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陕西省公办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2〕2004号)对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商洛职业技术学院三年制高职学生、五年一贯制高职学生及技校三年制中职学生各项费用的收取、管理及相关工作。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代收费等。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必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收费,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
(二)公开透明原则: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方式及减免政策等须通过公示栏、招生简章、新生入学须知等多种渠道及时、全面地向学生和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三)规范管理原则:收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流程规范;
(四)服务育人原则:收费工作应体现服务意识,方便学生缴费,积极落实国家和学院的各项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失学;
(五)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总务处、招生处、各二级学院等相关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收费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收费工作。
第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
财务处是学院收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政策,拟定学院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统一管理收费票据,建立健全收费票据领用、核销制度;
(三)负责收费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收费信息准确、安全;
(四)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收费工作,及时、足额收缴各项费用;
(五)负责收费资金的核算、管理和上缴,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六)定期进行收费情况统计分析;
(七)接受并处理学生关于收费问题的咨询和投诉(涉及具体政策的解释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六条 协同部门职责
(一)学生处:负责学生信息(含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应征入伍等)的及时、准确提供。组织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协助做好相关费用抵扣工作。
(二)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注册管理,提供准确的学籍信息(含专业、班级、学制、学籍状态变动等)作为收费依据。协同确定教材费的设定。
(三)总务管理处:负责学生宿舍水电等代收费项目的核算与信息提供。
(四)招生处:在招生宣传资料和录取通知书中明确告知收费项目、标准和缴费方式,提供准确的新生录取信息。
(五)各二级学院:负责向本学院学生宣传解释收费政策,协助财务处、学生工作处核实学生信息、催缴学费、落实资助政策。
第三章 收费项目与标准
第七条 学院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学费:按专业类别、学制等收取。
(二)住宿费:按住宿条件和标准收取。
(三)代收费: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代收代付的费用,如教材费、新生体检费、校服、军训服、床上用品、保险费等。遵循“学生自愿、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
第八条 收费标准制定与调整
(一)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代收费标准应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核算成本,财务处审核,报学院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三)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第四章 收费流程与管理
第九条 收费公示
每学年开学前,财务处应通过校内公示栏、新生入学手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及学生公示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文号)、收费范围、减免政策、投诉电话等内容。公示内容应清晰、准确、完整。
第十条 缴费方式与时间
(一)学院积极推行安全、便捷的缴费方式,主要采用微信公众缴费和线下窗口缴费相结合。
(二)具体缴费方式、操作流程、缴费时间(原则上在每学年开学报到注册前完成主要费用缴纳)等要求,由财务处在每学年开学前发布通知明确告知学生。
(三)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和方式足额缴纳应缴费用。
第十一条 收费系统管理
(一)财务处负责建设和维护统一的收费管理系统,实现与教务(学籍)、学工(住宿、资助)、招生等系统的数据对接共享,确保收费依据(学生信息、专业、学制、住宿标准、资助信息等)准确无误。
(二)收费系统应具备费用查询、在线缴费、票据管理、欠费管理、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保障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收费票据管理
(一)学校向学生收取费用,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合法票据或符合规定的电子票据。
(二)财务处负责收费票据的申领、使用、核销和归档工作,建立严格的票据管理制度。
(三)收费人员必须按规定开具票据,做到项目清晰、内容真实、金额准确,电子票据应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学籍注册与缴费关联
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教务处办理学生学籍注册时,应以财务处提供的缴费(含已办理绿色通道或助学贷款等手续)确认信息为依据。未按规定缴清费用的学生,原则上不予注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已申请助学贷款并通过审核的学生)。
第五章 特殊情形处理
第十四条 绿色通道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可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处负责“绿色通道”的审核办理,财务处凭学生工作处出具的证明办理学费缓缴手续。入学后,学生应按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以缴清费用。
第十五条 学籍异动处理
(一)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及当年剩余学习时间计收学费差额(多退少补)。教务处应及时将转专业信息通知财务处。
(二)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休学前已缴纳的,复学后按复学就读年级标准结算,多退少补。休学时间按学年计算,不足一学期的按学期计算(或按学院规定执行)。
(三)复学:复学学生按复学就读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四)退学: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要求办理退学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同意,以二级学院、学生处、教务处批准日期为依据,其学费以学年计算,按陕价费调发(2000)78号文件处理:
1.入学后一个月内退学,扣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10%
2.入学后二个月内退学,;扣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30%
3.入学后三个月内退学者,扣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50%。
4.入学后三个月到第二个学期一个月内退学者,扣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75%
5.入学后超过第二个学期一个月的不再退费
(五)开除学籍:按退学处理规定结算费用。
(六)参军入伍: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学费补偿代偿及退费。
财务处应根据学籍变动文件(教务处提供)及时调整收费数据,办理退费或补缴手续。
第十六条 退费管理
(一)因学籍异动(退学、休学、转学等)或政策规定需要退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由职能部门发起),经相关部门(教务处、学生处、二级学院等)审核确认,财务处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退费手续。
(二)代收费的退费,按实际发生情况和相关规定执行。
(三)退费原则上应退还至学生本人银行账户,因特殊情况需退至父母或他人银行账户的需写委托书。
第十七条 欠费管理
(一)财务处定期生成学生欠费名单及明细,发送至相关二级学院。
(二)各二级学院负责欠费学生的提醒、沟通和催缴工作,了解欠费原因,协助学生解决缴费困难(如引导申请资助)。
(三)催缴过程应文明规范,注意方式方法。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
(一)学院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全院收费工作进行检查。
(二)自觉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处理: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或公示内容不实的;
(三)收费不开具规定票据或使用不合规票据的;
(四)截留、挪用、坐支收费资金的;
(五)在收费过程中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处理方式包括:责令整改、退还违规收费、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细则制定
学院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如学籍异动退费细则、欠费催缴细则、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等)。
第二十二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商洛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院科研水平的提高,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办科教〔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所有拨入的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凡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三条 学院对统一进入财务处的科研经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分类管理。财务处、教研处、项目负责人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一)财务处的职责
1.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
2.负责项目经费拨付,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经费使用建议,预算调整、决算审核等全过程管理和服务。
3.负责科研项目相关税费减免和代缴等工作。
4.协助项目负责人接受项目经费专项审计,负责提供相关财务信息。
(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1.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或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比例内合理合规开支,严格执行预算。
2.负责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
3.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三)教务处职责
1.负责科研项目合同的审核和管理。
2.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使用工作。
3.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
第四条 各院部处室作为科研活动的主体,需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科研经费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来源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按来源分为:
1.纵向科研经费。属于财政科研经费,包括国家各部委、省、市政府及政府部门拨付的财政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基金机构拨付的财政科研资助资金。
2.横向科研经费。属于非财政科研经费,包括国内外各种组织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资助资金,主要为我院校教职工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等所得的经费。
3.科研专项经费:是指学院按年度预算设立的科研经费、为纵向项目提供的配套经费和接受捐赠等所得科研经费。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支出
第六条 项目研究人员应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书约定的支出范围、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使用科研经费。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二)严禁使用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三)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四)严禁编造虚假合同、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
(五)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六)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第七条 科研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科研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四) 间接费用:指学院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院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激励科研人员的奖励支出等。
第八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课题组可凭立项文件向财务处申请借支项目启动周转金,自然科学项目周转金为总经费的20%,总金额最高控制在2万元以内。人文社科项目周转金为总经费的30%,总金额最高控制在5千元以内。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报销程序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在国家和学院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经办人取得合法票据、科研立项书等相关文件后,根据商洛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进行报销。
第十条 凡学院科研资助和奖励的科研成果必须在校园网上公示,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励的成果持有异议的,均可向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供佐证材料,教务处负责对异议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使用必须按照科研项目预算批复规定款项执行,不得任意改变开支内容和用途。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已获批课题必须雇用临时工作人员,应事先写出用工报告,由教务处科研科同意后雇用。
第十四条 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其经费亦同时中止使用,教务处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停止报销。课题组要及时清理账目,将余款和已购器材的处理收入悉数上交学校,同时编报结算清单,项目负责人写出申请,经教务处科研科审查后,由主管领导签字,财务处审核处理报销。
第五章 科研资产及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经费的处理办法:
1.所有课题及科研服务等项目完成后,按项目合同规定时间及时结题。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3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对无故拖期和不按合同执行、课题组又不说明原因的项目,课题组不能提出解决办法时,学院有权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
2.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科研期间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也可适当用于助研酬金等人员经费方面的开支,但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等支出。
3.原课题组可以将结余经费投入新的课题研究使用。课题组负责人认为需要后续课题研究的,经课题组多数成员同意,重新向教务处申报立项,经批准后可以使用结余经费。
第十六条 学院鼓励课题组利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产权归学院所有,由课题组使用。所购设备须经学院资产管理科验收建账后,方可报销投入使用。课题结束后,科研设备由课题组统一管理、调用,课题组成员优先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商洛职业技术学院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专项资金统筹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意见》(财预〔2015〕8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7〕96号)、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专项资金,是学校为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或完成专门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分为财政专项资金和自筹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省、市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为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而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者上级补助专项资金。
自筹项目专项资金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校内日常运行经费之外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时效性和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统筹资源,突出重点
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做好中期规划管理,统筹学校资源,集中力量保障重大项目。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提升预算对学校发展目标的保障能力,使有限资源与学校发展需求精准匹配。
(二)规范管理,强化绩效
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实施、评价等各环节,建立健全管理机制,规范预算支出。以绩效为导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果,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校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对重大项目要成立由校长、主管财务、业务校领导、财务及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并明确项目责任人。
财务处作为专项资金的协调管理及财务核算部门,负责预算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参照当年专项拨款额度,制定下年度各专项资金申报额度方案;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与有效性,提供核算与信息支持。
第五条 项目资金严格实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项目专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进行动态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需按项目资金计划执行,做到统一预算、分年实施、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第七条 项目归口部门根据规划项目的年度建设目标和预算额度,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申请。
学校组织工作小组或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年度预算建议控制额度,该建议额度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财务处依据学校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后纳入学校综合年度财务预算。
第八条 若预算调整涉及建设内容变更,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批。所有调整项目必须符合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财务法规制度。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预算审定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和资金用途。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年内确需变更、撤销项目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严格履行学校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定期梳理和检查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掌握执行进度。加强与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沟通协调,监督项目实施。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和学校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对负责项目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对专项资金,特别是财政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将归口管理部门的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加强资金管理和安排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财务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项目承办负责人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存在问题的,督促其整改。对于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要及时报告学校。
第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负责人在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财经纪律,自觉接受教育部、财政局等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商财办行[2014]7号)、《商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住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财办行[2016]25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教职工。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学校职工在商州区“四办两镇”(城关、陈塬、刘湾、大赵峪办事处,杨峪河、沙河子镇)临时外出工作,不作为出差对待,不享受差旅费补助。
第五条 学校建立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 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学院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学院职工赴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学院职工赴省内市外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赴市内各县区出差,按照下列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市级单位市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单位:元/人天
第十三条 学校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同性别出差人员应拼住,住宿费总额不得超过单人标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学院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单位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学院职工赴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赴省内市外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赴市内各县区出差,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80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院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按下表执行。
市级单位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
单位:元/人天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私家车或搭乘便车的,有出差审批单的可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因一般公务出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培训、会议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可以报销差旅费。
(二)关于当天往返的公务出差差旅费问题
对于当天往返的公务出差,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一般不安排住宿,报销差旅费无需提供住宿发票。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实际发生住宿的,可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报销住宿费。当天往返的公务出差,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1天计发。
(三) 关于无城市间交通票据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出差人员无法提供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只能提供单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凭据报销单程城市间交通费。
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过路过桥费、燃油费等费用票据(单位派车除外)。
(四)关于市内交通费的报销问题。
未使用公务车辆出差人员均可按照标准报销内交通费。但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五)关于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相关制度。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六) 关于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能否给予补助。
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贴。
(七)关于工作人员调动的搬迁路费报销问题。
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八)关于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得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九)关于借用外单位人员出差承担差旅费问题。
借(聘)用外单位人员为本单位工作出差进行公务活动,除有合同约定外,外单位人员差旅费用应由本单位承担。
(十)关于学生差旅费报销问题
各部门抽调学生参加各类活动、比赛,报销标准按一般职工差旅费报销标准的一半执行。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学院办公室加强对职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学院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学院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学院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1 市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
|
|
|
单位:元/人天 |
序号 |
省份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省级 |
厅局级 |
其他人员 |
1 |
北京 |
800 |
500 |
350 |
100 |
2 |
天津 |
800 |
450 |
320 |
100 |
3 |
河北 |
800 |
450 |
310 |
100 |
4 |
山西 |
800 |
480 |
310 |
100 |
5 |
内蒙古 |
800 |
460 |
320 |
100 |
6 |
辽宁 |
800 |
480 |
330 |
100 |
7 |
大连 |
800 |
490 |
340 |
100 |
8 |
吉林 |
800 |
450 |
310 |
100 |
9 |
黑龙江 |
800 |
450 |
310 |
100 |
10 |
上海 |
1100 |
500 |
350 |
100 |
11 |
江苏 |
800 |
490 |
340 |
100 |
12 |
浙江 |
800 |
490 |
340 |
100 |
13 |
宁波 |
800 |
450 |
330 |
100 |
14 |
安徽 |
800 |
460 |
310 |
100 |
15 |
福建 |
800 |
480 |
330 |
100 |
16 |
厦门 |
800 |
490 |
340 |
100 |
17 |
江西 |
800 |
470 |
320 |
100 |
18 |
山东 |
800 |
480 |
330 |
100 |
19 |
青岛 |
800 |
490 |
340 |
100 |
20 |
河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21 |
湖北 |
800 |
480 |
320 |
100 |
22 |
湖南 |
800 |
450 |
330 |
100 |
23 |
广东 |
800 |
490 |
340 |
100 |
24 |
深圳 |
800 |
500 |
350 |
100 |
25 |
广西 |
800 |
470 |
330 |
100 |
26 |
海南 |
800 |
500 |
350 |
100 |
27 |
重庆 |
800 |
480 |
330 |
100 |
28 |
四川 |
800 |
470 |
320 |
100 |
29 |
贵州 |
800 |
470 |
320 |
100 |
30 |
云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31 |
西藏 |
800 |
500 |
350 |
120 |
32 |
甘肃 |
800 |
470 |
330 |
100 |
33 |
青海 |
800 |
500 |
350 |
120 |
34 |
宁夏 |
800 |
470 |
330 |
100 |
35 |
新疆 |
800 |
480 |
340 |
120 |
附件2
市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
序号 |
地区 (城市) |
住宿费标准 |
淡旺季浮动标准 |
旺季期间 |
旺季上浮价 |
上浮 比例 |
省级 |
厅局级 |
其他 |
省级 |
厅局级 |
其他 |
1 |
北京市 |
1100 |
650 |
500 |
|
|
|
|
|
2 |
天津市 |
800 |
480 |
380 |
|
|
|
|
|
3 |
河北(石家庄) |
800 |
450 |
350 |
|
|
|
|
|
4 |
山西省(太原) |
800 |
480 |
350 |
|
|
|
|
|
5 |
内蒙古(呼和浩特) |
800 |
460 |
350 |
|
|
|
|
|
6 |
辽宁(沈阳) |
800 |
480 |
350 |
|
|
|
|
|
7 |
大连市 |
800 |
490 |
350 |
7-9月 |
960 |
590 |
420 |
20% |
8 |
吉林省(长春) |
800 |
450 |
350 |
|
|
|
|
|
9 |
黑龙江省(哈尔滨) |
800 |
450 |
350 |
7-9月 |
960 |
540 |
420 |
20% |
10 |
上海市 |
1100 |
600 |
500 |
|
|
|
|
|
11 |
江苏省(南京) |
900 |
490 |
380 |
|
|
|
|
|
12 |
浙江省(杭州) |
900 |
500 |
400 |
|
|
|
|
|
13 |
宁波市 |
800 |
450 |
350 |
|
|
|
|
|
14 |
安徽省(合肥) |
800 |
460 |
350 |
|
|
|
|
|
15 |
福建省(福州) |
900 |
480 |
380 |
|
|
|
|
|
16 |
厦门市 |
900 |
500 |
400 |
|
|
|
|
|
17 |
江西省(南昌) |
800 |
470 |
350 |
|
|
|
|
|
18 |
山东省(济南) |
800 |
480 |
380 |
|
|
|
|
|
19 |
青岛市 |
800 |
490 |
380 |
7-9月 |
960 |
590 |
450 |
20% |
20 |
河南省(郑州) |
900 |
480 |
380 |
|
|
|
|
|
21 |
湖北省(武汉) |
800 |
480 |
350 |
|
|
|
|
|
22 |
湖南省(长沙) |
800 |
450 |
350 |
|
|
|
|
|
23 |
广东省(广州) |
900 |
550 |
450 |
|
|
|
|
|
24 |
深圳市 |
900 |
550 |
450 |
|
|
|
|
|
25 |
广西(南宁) |
800 |
470 |
350 |
|
|
|
|
|
26 |
海南省(海口) |
800 |
500 |
350 |
11-月 |
1040 |
650 |
450 |
30% |
27 |
重庆市 |
800 |
480 |
370 |
|
|
|
|
|
28 |
四川省(成都) |
900 |
470 |
370 |
|
|
|
|
|
29 |
贵州省(贵阳) |
800 |
470 |
370 |
|
|
|
|
|
30 |
云南省(昆明) |
900 |
480 |
380 |
|
|
|
|
|
31 |
西藏(拉萨) |
800 |
500 |
350 |
6-9月 |
1200 |
750 |
530 |
50% |
32 |
甘肃(兰州) |
800 |
470 |
350 |
|
|
|
|
|
33 |
青海省(西宁) |
800 |
500 |
350 |
6-9月 |
1200 |
750 |
530 |
50% |
34 |
宁夏(银川) |
800 |
470 |
350 |
|
|
|
|
|
35 |
新疆(乌鲁木齐) |
800 |
480 |
350 |
|
|
|
|
|
附表3 |
|
|
|
|
市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
|
|
单位:元/人天 |
序号 |
市区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省级 |
厅局级 |
其他人员 |
1 |
西安市 |
800 |
460 |
350 |
100 |
2 |
咸阳市 |
600 |
320 |
260 |
80 |
3 |
铜川市 |
600 |
300 |
230 |
80 |
4 |
宝鸡市 |
600 |
320 |
260 |
80 |
5 |
渭南市 |
600 |
300 |
260 |
80 |
6 |
汉中市 |
600 |
300 |
230 |
80 |
7 |
安康市 |
600 |
300 |
230 |
80 |
8 |
榆林市 |
680 |
350 |
300 |
90 |
9 |
延安市 |
680 |
350 |
300 |
90 |
10 |
杨凌区 |
680 |
320 |
260 |
80 |
11 |
韩城市 |
600 |
300 |
260 |
80 |
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学院财务管理,减少现金结算,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关于全面推进公务卡强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财库〔2014〕16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院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二条 公务卡结算是学院教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方式。
第三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在职在岗的正式教职工。
第二章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的公务支出,原则上不再另行借款。
第五条 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对透支提取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
第六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并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公务卡及密码均由持卡人个人保管。公务卡遗失、被盗或毁损后的挂失及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将新卡账号信息通知财务处。
第三章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
第七条 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日常公用支出和公务卡额度内的零星修缮、物品采购支出。有支出规定的大额支出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凡结算范围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教职工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对公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九条 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的特殊事项,报经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结算。
第四章 公务卡的开立及销卡程序
第十条 学校公务卡按照“个人申请、部门处室审核后整理汇总、人事处审核、财务处申报、代理银行发放、个人启用”的流程办理。
第十一条 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或不在岗位时,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注销公务卡。若离职人员不配合销卡,财务处可直接提请发卡行冻结其公务卡。
第五章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第十三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必须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相对应的发票。
第十四条 持卡人最迟应于账单日后20天内将本期账单中公务消费支出按规定程序提交财务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以免因逾期还款给持卡人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和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学院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发票与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不符的支出;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等;
4.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报销还款,所造成的透支利息和滞纳金等;
5.持卡人将公务卡未妥善保管或遗失等,造成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或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六章 使用和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持卡人责任
1.因公务卡涉及个人信用,持卡人应本着诚实守信和对所在单位和自己负责的态度,依规申领、妥善保管和使用公务卡。严禁违规使用公务卡,对违反公务卡使用管理的行为,如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学院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2.持卡人应按学院规定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前及时还款。因办理报销或还款不及时、不完全还款等个人原因造成的透支利息、滞纳金和个人信用损失等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3.持卡人应保留好公务消费时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和相应发票、入库单、支出明细等原始凭证,完整提交财务处办理报销。
4.持卡人应谨慎保管公务卡和密码,如遇调动、离职、退休等情况时,应妥善处理公务卡债权债务,主动注销公务卡。
5.遵守国家、地方相关部门及发卡行关于银行卡使用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人事处管理责任
1.教职工离职时,人事处应确认《校内离职手续单》中是否有财务处公务卡管理岗人员签章,无签章的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2.教职工退休时,人事处应在该人员退休前一个月内通知财务处公务卡管理岗人员,由财务处公务卡管理岗人员提醒该人员在退休前办理公务卡注销及财务备案等手续。
第十八条 财务处管理责任
1.组织办理公务卡,负责公务卡管理支付系统的日常维护,及时更新公务卡持卡人信息。
2.审核持卡人提交的报销申请,及时办理公务卡支出业务的报销、还款、资金退回和其他业务。
3.督促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4.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5.开展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学院职工外出学习超过3个月,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商洛职业技术学院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提高资助经费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35号) 《陕西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2024〕32号)等规定,依据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经费是指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的资金。
第三条 学生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遵循“统筹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隶属于学生处,全面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学院建立资助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学生资助项目:按国家规定,建立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免学费、义务服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校内奖助学金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第六条 高职国家奖助学金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分为特困和一般贫困,特困每生3500元/年,一般贫困每生2500元/年。
(四)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七条 中职国家奖助学金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第八条 学院奖助学金:为激励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奋发进取,学校设立学院奖助学金,资助家庭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生。
校内奖学金占经费总额的30%,校内助学金占经费总额的40%,特殊困难补助占经费总额的5%,学费减免占经费总额的5%,勤工助学占经费总额的18%,资助育人活动经费、办公及其它费用占经费总额的2%。
学生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保障型资助支出
1.学校助学金。对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学校助学金,享受国家助学金(含生活补助等)资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学生,亦可申请学校助学金。
2.学费减免。对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是对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孤儿、烈士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结合实际减免学(杂)费。对向学校提出免除学杂费申请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军人学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原则上全额减免学费。
3.特殊困难补助。对因自然灾害、家庭重大变故、患严重疾病等因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通过发放物资、生活补助(含伙食补助)等方式,及时给予帮扶。
(二)发展型资助支出
4.学校奖学金。对学习成绩优异或社会实践(含积极应征入伍、到基层就业等)、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根据学校奖学金实施细则,及时、足额发放奖学金。
5.勤工助学酬金、“三助”岗位津贴。对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勤工助学、“三助”(助研、助教、助管)活动的学生,根据学校勤工助学、“三助”岗位工作实施细则,及时、足额发放岗位酬金。
6.资助育人经费。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和育人成效宣讲活动、各类主题教育活动(诚信、感恩、励志、社会责任感教育等)、资助育人活动(困难学生家庭走访、技能提升培训、社会实践帮扶、创新创业行动帮扶、组织困难生研学等)、智慧资助等发展型资助项目所产生的相关支出。
7.其他支出。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他合理性支出如节日慰问、爱心礼包、假期返乡交通补助等人文关怀项目。以及学生资助工作的相关直接支出。
第三章 资助资金来源、申请及发放
第九条 资助经费来源包括,财政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学院计提的学生资助专项资金。
第十条 资助资金申请程序:
(一)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初,首先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如实填写《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取得受助资格。
(二)通过认定程序取得受助资格后,学生本人按照学生管理部门下发的学生资助文件要求,视不同的资助项目向所在系的系办提出申请。
(三)学生所在班级评议组按要求进行评议、公示,并将结果上报系办学生资助工作组。
(四)学生系办工作组对班级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并将拟推荐的受资助学生名单送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后进行公示,确定最终受助名单。
为体现公平、公正、普惠制原则,所有学生不能叠加享受补助政策(奖学金除外),就最高项补助资金享受。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发放程序:
(一)财务处收到财政拨付的国家资助资金或学院计提的奖助学金后,立即通知学生处资助中心。学生处资助中心根据拨款金额,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或受助对象安排资助资金的分配,最终根据不同的资助项目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受助金额。
(二)学生处资助中心确定受助名单后,由经办人在财务报账系统发起申请,附学生名单、所在班级、受助金额等附件,经学生处负责人审核—主管院长审核—财务处审核会计审核核算科长—审管财务领导审核—财务处负责人审核—校长审核,网上报销流程结束后,将所有附件纸质版送到财务处出纳报销。
第十二条 财务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资助项目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对学生管理部门提供的最终受助名单、资助金额进行审核,并及时通过银行发放到学生卡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应以“奖优助困、资助育人”为目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实行济困助学专户分账核算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取的资助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经费应按计提标准、使用程序及管理要求,足额提取、规范使用,当年提取的资助经费应于当年形成支出,不得提而不支、多提少支。高职学段、中职学段应分别单独提取、使用资金,原则上不得混用。
第十五条 学校是学生资助经费提取、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学校财经委员会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学生处负责学生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由学校纪委牵头,会同财务处、组织人事处等部门,加强对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 落实学生资助经费年报制度,由学生处负责,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学校财经委员会审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行之日起实施。
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财教〔2021〕310号)
附: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高等教育 |
附1 |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2 |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3 |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附4 |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
中等职业教育 |
附5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6 |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
附7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附1: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教育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抄送中央主管部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奖学金名额书面告知中央高校。
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省级财政、教育部门。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国家奖学金名额下达相关高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2: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样表)》(见附件2-1)。
第五条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教育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抄送中央主管部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书面告知中央高校。
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省级财政、教育部门。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相关高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0日前,中央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于11月30日前批复。
第十一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地制定。
附:2-1.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样表)
附2-1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样表)
本人 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
入学时间 |
|
学号 |
|
所在年级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大学学院(系)专业班 |
曾获何种奖励 |
|
家庭 经济情况 |
家庭人口总数 |
|
家庭月总收入 |
|
人均月收入 |
|
收入来源 |
|
家庭住址 |
|
邮政编码 |
|
学习成绩 |
成绩排名:/(名次/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
必修课门,其中及格以上门 |
如是,排名:/(名次/总人数)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 |
院系 审核 意见 |
(公章)年月日 |
学校 审核 意见 |
(公章)年月日 |
附3: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样表)》(见附件3-1)。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核。
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达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抄送中央主管部门。
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达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五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助学金名额书面告知中央高校。各省财政、教育部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六条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九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送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
第十条高校应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地制定。
附:3-1.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样表)
附3-1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样表)
本人 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
入学时间 |
|
学号 |
|
所在年级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大学学院(系)专业班 |
家庭 经济 情况 |
家庭人口总数 |
|
家庭月总收入 |
|
人均月收入 |
|
收入来源 |
|
家庭住址 |
|
邮政编码 |
|
家庭 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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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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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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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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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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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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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 |
院系意见 (公章)年月日 |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年月日 |
附4: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八条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附件4-1,以下简称《申请表I》,一式两份)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费部分),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附件4-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条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高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各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十四条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五条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高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级兵役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一时间发放《入伍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
附:4-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申请表I
4-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申请表Ⅱ
附4-1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
姓名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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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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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就读高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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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隶属关系 |
□中央 □地方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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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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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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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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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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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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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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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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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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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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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市、区) |
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 |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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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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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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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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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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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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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偿或代偿(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 |
口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
应缴纳学费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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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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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贷款本金(元) |
|
贷款本金(元) |
|
贷款利息(元) |
|
贷款利息(元) |
|
贷款银行名称 |
|
贷款银行名称 |
|
还款账户账号 |
|
还款账户账号 |
|
还款账户户名 |
|
还款账户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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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
|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
|
学生银行账户信息 |
开户银行名称: |
开户银行账号: |
开户人户名: |
开户银行地区:省(区/市)市(地/州/盟) |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 |
※※※※※※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 |
高校审核情况 |
学校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同学应缴纳学费元。实际缴纳学费__元,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_元。 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元。 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 |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元,利息元(利息起止时间:) 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 |
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
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兵役(□士兵口士官),入伍批准书号为:,入伍通知书号为: 签字:单位公章联系电话:年月日 |
学校复核意见 |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年月日 |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
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学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时使用。
附4-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
姓名 |
|
性别 |
|
政治面貌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申请类型 (二选一) |
□退役复学 □退役入学 |
就读高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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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隶属 关系 |
口中央 □地方 |
学号 |
|
院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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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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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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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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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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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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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学和服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
考入本校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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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何种考试考入本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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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前获得的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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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就读学历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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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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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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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学时间 (退役入学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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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入本校以前是否享受过本政策资助 |
□是 □否 |
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 |
学制年限 |
|
剩余就读年限 (退役入学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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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学费减免总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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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学年学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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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学年学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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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学年学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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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学年学费(元) |
|
第五学年学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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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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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学校、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 |
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
经确认,同志年月入伍服兵役,年月退出现役。退役证书号为: 签字:联系电话:单位公章年月日 |
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仅退役入学学生填写) |
经确认,同志年月退出现役,属于自主就业。 签字:联系电话:单位公章年月日 |
高校审核情况 |
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生复学(入学)后应缴纳学费元/每年,根据规定给予学费减免年,总计元。 签字:部门公章年月日 |
资助部门 审查意见 |
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规定,同意学费减免年,总计_元。 签字:部门公章年月日 |
学校复核 意见 |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年月日 |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2.退役复学是指已先取得高校学籍(或已被高校录取)后再服兵役,退役后返校继续学习。3.退役入学是指学生先服兵役,退役后考入高校学习。
附5: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磨练技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三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全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含)以上在校生数等因素,提出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
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后,联合下达国家奖学金名额,并组织实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等职业学校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分别报送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省级教育部门会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统一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联合组织完成国家级评审工作。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6: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第五条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
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附7: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应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五条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
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按月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七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八条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商洛职业技术学院财经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经管理工作,科学配置教育资源,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陕西省关于高等学校一章八制建设要求及《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陕教财[2013]99号),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财经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属于学校重大经济事项的审议机构。宗旨是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为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策提供相关审查意见,服务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财经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财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院纪委、办公室、财务处、总务处、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工会等各部门负责人,教学院(部)负责人代表2人,教工代表2人,法律顾问1人组成。
部门负责人按照所在部门任职岗位确定,如岗位调整自动调换,院(部)负责人实行每年轮换制。
根据会议内容,可要求相关单位参加,参加单位均有表决权。财经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财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 财经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第五条 财经委员会委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关心学校事业发展,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
第三章 财经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 围绕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对学校重大财经事项和财经政策进行审议,提出决策意见和方案。
(一)审议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及部门预算方案;
(二)审议学校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报告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三)审议学校对外投资、借贷合同等重要经济事项;
(四)审议学校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建设;
(五)研究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委托办理的其他财经事项。
第四章 财经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相关单位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出申请,议题内容要求清晰简明、论证充分,原则上议题提出单位应在会前将议题材料送各成 员单位审阅。
第八条 召开财经委员会,到会委员在应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为有效。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有事不能到会的,应履行请假手续。
第九条 召开财经委员会,委员对所研究审议的议题需着眼大局,从有利于学校整体事业发展的角度发表意见,进行讨论。
第十条 财经委员会会议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议程一般为:
(一)议题提出单位汇报;
(二)财经委员会委员及其他参会成员就议题内容进行讨论;
(三)财经委员会主任总结讨论情况,形成决议;
(四)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由财经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财经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属于学校“三重一大”事项,按照相应要求及程序报请学校党委会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洛职业技术学院财务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充分管好用好各种资金,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国发〔2021〕5号)和《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陕发〔20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真实可靠、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收定支,科学合理安排资金。
第三条 学院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市本级预算:按照商洛市财政局要求财务处负责于每年10-11月编制《本级单位部门预算》,经校长审签后上报市财政。
院级预算:财务处根据学院当年工作安排计划和《党政工作要点》、部门申报情况,结合上年财务运行状况,编制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双代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章 预算编制的内容
第五条 预算编制的内容包含学院各类收入和支出。
第六条 学院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 学院支出由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其他支出组成。其中:基本支出又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第三章 预算编制的方法
预算的编制方法为:收入预算按来源渠道编制,支出预算按支出用途编制。
第八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
(一)财政拨款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定额和补助标准编列;
(二)上级补助收入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定额和补助标准编列;
(三)事业收入根据收入项目确定。有收费标准的项目,根据业务量和收费标准计算,无收费标准的项目,根据上年执行情况,结合本年度影响因素编列;
(四)经营收入按本年度业务量和取费标准计算,同时参考上年收入编列;
(五)未纳入预算的非经常性专项资金及其他重大项目资金(学院预算外资金),按学院预算程序,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后,统一安排使用。
第九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一)工资福利与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
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由财务处会同组织人事处、学生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和编制人数等,结合学院实际情况计算编列,二级院部不在编列。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根据学院管理的需要和财政局批复的预算计算,并划分为基本运行支出和项目支出。
1.基本运行支出预算的内容。
基本运行支出包括党政管理部门的办公费、差旅费、电话费、宣传费,后勤保障方面的水电费、采暖费。教学和教辅部门的教学差旅费、教学办公费、实验实习费、体育维持费、学生活动费、思政教育经费、招生费和就业费等基本运行支出。“三公经费”由学院办公室统一上报,其它部门不列预算。
2.基本运行支出预算编制方法:
(1)基本运行支出预算编制主要采用定额定员法。
(2)基本运行支出以组织人事处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教务处、学生处核定的学生人数,国资部门核定的车辆数等为依据,根据各类支出定额计算编列,没有定额依据的根据上年支出情况和当年事业发展计划测算编列。以上支出定额由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院财务状况确定,执行标准一般两年调整一次。
3.基本运行支出预算由财务处直接计算编列,编列时适当向重点专业、有重大教学成果的部门倾斜。倾斜部分需提供佐
证资料。
4.各二级院经费总支出比例按照学费收入比例安排。
第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是各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运行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项目支出分为基建项目、购置项目、修缮项目、实训室建设、科研及教研项目、人才引进、师资培训、党建工作等其他专项。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方法:
(一)项目支出预算编制采用零基预算法。
(二)项目支出预算实行申报制,没有申报批准的项目不列入当年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由各部门按照学院预算审核程序,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学院实际财力进行申报。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前,要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包括立项的必要性、项目的目标、组织实施计划、绩效目标和合理的预算,并填报《项目申报书》。
(三)对于纳入发改委、财政局项目库的须按发改委、财政局的安排按时按规定上报和管理。
(四)为了加强项目立项的规范性、科学性,预算项目申报立项实行归口管理。
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相配比,测算后编列。
第十二条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其他支出组成需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在预算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实施。
第十三条 由管理部门统一预算的项目:
(一)党政办公室统一实施,其它部门不列预算的项目:“三公经费”、通讯电话费等。
(二)总务处统一实施,其它部门不列预算的项目:0.5万元以上的印刷费、后勤保障五金水暖、维修、设备购置等。
(三)教务处统一实施,其它部门不列预算的项目:实习费、科研经费、学生院级以上奖励、职教大讲堂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四条 学院预算方案经学院财经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最后由党委会、双代会审定后执行。具体程序为:
(一)各部门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提前准备下一年度预算项目的立项,并在10月底前按归口管理的原则向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报书》。归口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反馈,并在11月5日前将《项目申报书》及其他材料报送财务处。
(二)每年11月底前财务处编制下一年度学院收入预算、以及除项目支出外的支出预算,并初步确定项目支出的预算额度。
(三)财务处根据项目支出的概算初步确定立项项目和项目预算,在12月底前反馈给归口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四)财务处在决算完成后,根据会审结果和上年收支情况拟定学院年度预算草案,并提交学院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议,根据意见进行修改。
(五)预算草案经财经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和党委会审定。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双代会审定后,形成当年预算方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个预算部门。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及审批
第十五条 财务处根据学院预算方案,每年分次在财务系统设定各部门的预算经费:年初按其上年基本运行预算经费的30%预设,预算方案确定后将剩余预算额度根据部门经费使用情况予以核设。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渠道取得的专项经费,根据经费到账情况,按照项目进度设定,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经审定批准的财务预算,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确保部门工作任务的完成和财务收支预算平衡。
第十七条 各部门若自行调整和变更预算项目,改变资金用途,或扩大开支范围以及开支标准时,财务处有权拒绝执行,不予办理报销和付款手续。
第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项目执行完后应及时办理项目结算手续,并到财务处报销。项目执行完后预算若有结余,收归学院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审批按照《商洛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条 预算调整的经费来源为学院发展基金。
支出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或追加预算,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预算时,须按学院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年度预算外的预算收支的调整:
(一)为了维护学院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当年预算。如果遇到重大突发性事件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或学院事业计划和任务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调整方案必须经过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
(二)调整预算首先是调整收入预算,然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在没有收入来源增加时不得追加支出预算,调整后的预算必须收支平衡。
第二十二条 已经审核确定的预算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停止执行时,由经办部门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送财务处审定,后经校长批准后予以终止,未使用的预算经费收归学院发展基金。若需改变项目内容或预算,必须重新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归口管理部门和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送财务处汇总,后经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对于重大项目变更须按我院项目申请程序审定方可执行。
第七章 预算的评价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每年学院对部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效益评价,执行部门若存在随意变更预算项目、项目未按期完成、经费使用效益低下等情况,将根据情节扣减项目经费或对其部门第二年的支出预算给予一定比例的扣减。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经费负责人应加强本部门经费的管理,对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责任人,将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项目申报书(年初预算用)
项目名称 |
|
项目经费负责人 |
|
预算资金(单位:万元) |
|
是否为延续项目 |
|
项目周期 |
|
项目绩效目标 |
(描述项目完成总体绩效目标) |
数量指标 |
(描述绩效完成的数量的指标) |
时效指标 |
(描述项目完成的重要时间节点) |
项目申请理由及项目主要内容 |
(此处填写单位申请经费事由、拟申请经费项目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支出) |
项目可行性论证报 |
(相关职能部门应组织可行性论证并在此处签署意见,如该项目已由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请务必在此注明,并提供相关会议纪要) |
项目实施 |
(此处填写项目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使用进度计划 |
填表人: 审核人








































商洛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财务管理和监督,坚持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规范财务核算工作,落实相应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政府会计制度》《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及《商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商洛职业技术学院“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及个人经费报销。
第二章 经费使用事前申报审批管理
第三条 预算内资金事前审批管理
学院内各部门、二级院部及附设机构资金使用均采用事前审批制度,业务开展前需向财务处提交《部门经费支出事前申报审批单》。人员经费、水电费、通讯费等经常性基本运转费用无需办理事前审批手续。
(一)各处室、二级院部事前审批权限及程序(表一)
1.0.5万元(含)以下的支出事项,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2.0.5万元以上的支出事项,各部门须召开相关会议研究,通过后按以下程序报批实施。
(1)0.5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支出事项,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2)3 万元以上-10 万元(含)以下的支出事项,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实施。
(3)1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支出事项,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同意,校长同意后由部门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审批程序实施。
(4)100 万元以上的支出,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党委书记同意后由部门提交院党委会研究审定同意后,按审批程序实施。
职业教育培训中心、职业教育管理办公室事前审批权限及程序(表二)
5万元(含)以下由常务副主任审批实施;5万元-10万元(含)由联系院领导审批实施;10万元-100万元(含)以上经校长同意后,由部门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审批程序实施;100 万元以上的支出事项,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党委书记同意后由部门提交院党委会研究审定同意后,按审批程序实施。
(三)技校校区事前审批权限及程序(表三)
10万元(含)以下由技校校长审批实施;10万元-100万元(含)以上经校长同意后,由部门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审批程序实施;100 万元以上的支出事项,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党委书记同意后由部门提交院党委会研究审定同意后,按审批程序实施。
(四)党费支出由负责部门按照规定流程审批后,由党委书记审批后实施。
表一、经费支出事前申报审批流程(各部门、二级院部)
金额 流程 |
部门负责人审签 |
分管领导审批 |
财务预算审批 |
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
校长 审批 |
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
院党委会研究审定同意 |
序号 |
① |
② |
③ |
④ |
⑤ |
⑥ |
⑦ |
≤0.5万元(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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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万元(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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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万元(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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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0 万元(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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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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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经费支出事前申报审批流程(职教培训中心、质管办)
金额 流程 |
常务副主任 |
联系领导审批 |
财务预算审批 |
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
校长 审批 |
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
院党委会研究审定同意 |
序号 |
① |
② |
③ |
④ |
⑤ |
⑥ |
⑦ |
≤5万元(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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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万元(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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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0 万元(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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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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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经费支出事前申报审批流程(技校校区)
金额 流程 |
技校校长审批 |
分管领导审批 |
财务预算审批 |
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
校长 审批 |
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
院党委会研究审定同意 |
序号 |
① |
② |
③ |
④ |
⑤ |
⑥ |
⑦ |
≤10万元(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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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0万元(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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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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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事前审批管理
未纳入年初预算的非经常性专项资金及其他重大项目资金(预算外资金),经院长办公、党委研究决定后,按学院预算内资金审批办法统一安排使用,事前审批手续参照预算内资金程序办理。
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及权限
票据报销审批程序
1.部门取得发票后,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据,按照财务报销审批流程执行,并附事前审批单等相关资料。
2.部门自制的发放表应由经办人、审核人署名,部门盖章,负责人审签,进入财务报销审批程序。
3.报账人员持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的票据(单笔经济业务的总支出,并非单张票面金额)(下同) ,先交由审核会计对票据合规性进行初审,对符合支出规定的票据盖章后,送核算科长进行审核。
第六条 票据报销审批权限及流程
(一)各处室、二级院部报销审批权限及程序(表一)
1.0.5万元(含)以下的票据,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销。
2.0.5万元以上-3万元(含)的票据,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销。
3.3万元以上-10万元(含)的以及10万元以上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同意的支出,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报销。
4.不用上院长办公会、党委会但超过10万元的支出报销业务,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同意、校长审批后报销。
(二)职业教育培训中心、职业教育管理办公室签字报销权限及流程(表二)
5万元(含)以下由常务副主任签字报销;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及10万元以上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同意的支出,由常务副主任签字、联系院领导审批后报销;10万元以上不用上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的业务,由常务副主任签字、联系院领导审批、校长签字报销。
(三)技校校区报销权限及流程(表三)
10万元(含)以及10万元以上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同意通过的业务,由技校校长审核签字、报销;10万元以上不用上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由技校校长审批,校长签字报销。
党费支出由负责部门按照规定流程审批后,由党委书记审批后报销。
表一、财务审批权限和报账流程表(各部门、二级院部)
金额 流程 |
经办人 |
部门负责人 |
分管领导审核 |
审核会计审核 |
核算科长审核 |
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
财务处处长审核 |
校长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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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
② |
③ |
④ |
⑤ |
⑥ |
⑦ |
⑧ |
≤0.5万元(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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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万元-3万元(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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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万元(含)及院长办公、党委会研究同意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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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以上(以上未涉及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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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财务审批权限和报账流程表(职教培训中心、职管办)
金额 流程 |
经办人 |
常务副主任 |
联系领导审核 |
审核会计审核 |
核算科长审核 |
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
财务处处长审核 |
校长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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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
② |
③ |
④ |
⑤ |
⑥ |
⑦ |
⑧ |
≤5万元(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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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10万元(含)及院长办公、党委会研究同意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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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以上(以上未涉及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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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财务审批权限和报账流程表(技校校区)
金额 流程 |
经办人 |
技校校长 |
分管领导审核 |
审核会计审核 |
核算科长审核 |
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
财务处处长审核 |
校长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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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
② |
③ |
④ |
⑤ |
⑥ |
⑦ |
⑧ |
≤10万元(含)及院长办公、党委会研究同意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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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以上(以上未涉及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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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务报销票据原则及具体要求
第七条 票据填写要求
对方单位名称(全称)、正确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日期、金额(大小写应一致),经济业务内容(属于购买实物的,要载明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等基本内容应当填写齐全)。
第八条 票据受理时间
每周一、二、五为财务处票据审核时间;其中仅周一、二为出纳收票时间;周三、四出纳转账、过期将不在办理经费报销业务。
第九条 票据报销原则
1.所有经费报销审批需付事前审批单,遵循“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所有审批必须是审批人亲笔签名,不能以印章代替,也不能代签。
2.报销票据必须是符合国家财经法规规定的真实、有效、合法票据,不能涂改、挖补。如发现有误,应由出票单位重新开具。
3.学院内部结算票据,由财务处统一印制,统一管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购置票据进行收支结算。
4.本年度只报销本年及上年开出票据,超过有效期的票据不予报销。
5.同一事项的经济业务按项目管理,财务报销时一次处理完毕,严禁拆分报销。
6.遗失票据的报销,须取得出票单位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附书面说明,方可报销。
7.所有经费不得超预算使用,确因特殊原因需超预算的,必须严格履行预算调整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不予受理的票据类型
1.虚假票据;
2.基本内容不全的票据;
3.大小写金额不符的票据;
4.内容有涂改且未按规定更正的票据;
5.发票类型与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不符的票据;
6.超过使用期限或已注销的票据;
7.票据内容超出出票单位经营范围的票据;
8.国家明文禁止使用公款购买的烟、高档酒水和礼品的票据;
9.其他不符合财务制度的票据。
第十一条 具体业务报销规范
1.所有经济业务有清单的,在票据报销时,须附出票单位盖章的清单。
2.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须填写借款单,并按照财务报销审批权限进行签批,借款超过三个月未还者,从本人工资中抵扣借款金额。
3.由个人垫付的资金,报销时需提供公务卡结算小票或付款截图。
4.除直接发放给个人的劳务费用外,其余业务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按照《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执行,确因特殊原因未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需提供书面说明。
5.各项补助、奖励发放报销时,需附发放依据、活动方案、课程安排等资料。各部门自制的发放表须有制表人、审核人,部门盖章等要件。凡学生参加的各类省级及以上大赛,学生日常训练补助不超过15元/天,报销时需提供学生银行卡号,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代领。
6.所有物资采购、印刷、宣传、工程类等业务,需按照《商洛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执行。
7.按照《商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商洛职业技术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实行)》等规定,凡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设备、办公家具、图书等,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大宗采购还需提供部门申请、招标过程手续、中标通知书、合同、购物清单、及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8.大型维修、修缮、基建工程、物资采购等项目,由使用部门申请,总务处按相关程序统一办理采购手续。经费报销时,须附各部门申请单、总务处采购(维修)审批单、招标过程手续、中标通知书、合同、经过审计的工程决算书、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如工程项目分期付款,需提供工程进度清单和工程进度审批表。
9.“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严格执行预算和审批制度。公务接待须填写《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点菜清单、对方单位来函、来宾交款凭证等,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控接待费用支出的金额和范围,经学院相关领导、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方可报销。
10.差旅费报销按照《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会议或培训差旅报销时需附会议文件、日程及食宿安排等相关资料。由会议或培训主办统一安排食宿,食宿费和往返交通由所在单位报销的业务类型,除在途往返外,报销时需付餐费和住宿费票据。
11.外聘请专家、学者发放标准,参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7〕16号)文件,按职称标准执行,报销时填制《劳务费发放表》,附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逐级审批后,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无法提供职称证书的,按最低档次执行。
12.校内专家报告费发放标准按照《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13.院内会议、培训需在政府定点单位,票据报销时附文件、活动方案。参加院外组织的会议、培训报销时需附会议文件。
14.专项经费、科研经费票据报销时,参照《商洛职业技术学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商洛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办法》执行,需附审批文件、结题证书、项目经费分配方案。
15.以上未涉及的业务类型,职工报销时,可先到财务处审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部门经费支出事前申报审批单
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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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会议研究意见 |
写清楚经部门几月几日什么会议研究同意 签名 年 月 日 |
部门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主管领导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财务预算负责人审核 |
签名 年 月 日 |
分管财务 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院长审批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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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职业技术学院
高水平专业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陕西省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单位名单的通知》(陕教函〔2022〕561号),为加强学院高水平专业群建设项目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二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的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学院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全面谋划、顶层设计,制定学院高水平专业群建设资金总体建设目标、审核资金预算及调整方案、审核资金的申请计划、审核资金决算。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财务处,并授权以下部门具体负责高水平专业群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
1.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专项资金进行统筹划拨,并进行预算的审核、经费使用开支的监督及预算变更的审查等整体统筹管理工作。
2.各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部门,各职能部门、二级院部和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好建设项目的论证,加强对申报立项、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项目中期检查、期末验收、财务报告、成果评估、效益分析等的全过程管理,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管理、考评和总结全过程负责。
3.教务处负责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包括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条件建设等经费的使用管理。
4.人事处负责师资队伍建设,包括“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引进、聘任和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兼职教师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
5.对外合作办公室负责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创新和服务社会功能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
6.财务处负责资金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实行项目管理制度,专项经费根据预算及建设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资金来源
高水平专业群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省、市财政专项投入、学校配套与行业企业投入等。
第五条 资金财务管理
1.按照资金来源渠道、项目单位等分配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到各子项目,并单独设立项目账进行会计核算,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2.配备专人专岗进行会计核算,对专项资金各子项目采取集中核算管理形式,保证专项资金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3.严格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理合法性,保证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六条 资金预算管理
1.高水平专业群建设资金预算是学院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院总体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收支平衡,由学院财务处根据领导小组审核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汇入学院综合年度财务预算,经学院批准后实施、上报。
2.为保证项目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学院对各专业各项目预算资金按照建设项目打通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分配,保证重点、兼顾全局。既要保证各专业各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到位,又要留有一定的机动资金。
3.各子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预算控制数执行,一律不得超预算控制数使用资金;经批准确定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及资金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如因客观原因造成建设内容变动确需调整的,需按管理程序报领导小组和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资金支出管理
1.项目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课程体系与教学资源建设,课程改革,建设高水平“双师型”教学创新团队,推进校企合作平台建设基地,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创新专业建设体制机制。
2.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程序进行。
3.项目经费使用和报销审批程序按流程进行。按《商洛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制定的各类流程和授权审批限额规定执行。
第八条 资金决算管理
1.高水平专业群建设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决算统一编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批。
2.学院在上报决算时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学院将组织专门人员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对高水平专业群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对投入效益进行审计分析及绩效考评,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对建设成效突出的部门给予必要的奖励。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暂停其后续拨款。限期整改后并经核查确已纠正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款,否则将取消项目并终止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7]116号)、《商洛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商财办行[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学院各部门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相关工作要求及规定,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党群部门、行政部门、教学部门及附设机构。
第四条 各部门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 各部门须将所有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申报年度培训费预算时,需明确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按照学校预算程序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及调整预算的,按预算调整及追加程序办理。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用。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八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一)省内培训
1.省级培训原则上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400元。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180 |
130 |
60 |
30 |
400 |
2.市级培训原则上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120 |
100 |
50 |
30 |
300 |
(二)省外培训
实行属地原则,参照所在地省、市机关培训费综合额定标准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1.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 1500 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3.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4.副高级以下技术职称人员授课每学时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费按照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合境外)邀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各部门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优先选择在校内举行。确需在校外培训的,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第十一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5 人。
第十二条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三条 培训举办部门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发生的培训费真实性负责。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一)报销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
(二)报销范围内的师资费,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三)执行中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材料。
学院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除涉密事项外,各部门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学校范围内公开。
第十八条 财务处、纪委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将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商洛市职业教育管理办公室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2、商洛市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中心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收支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学院各类劳务费发放,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7116号)、《商洛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商财办行(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费是指学院聘请的校外人员为学校从事讲座、评审、咨询、指导、考务等技术服务工作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或校内职工从事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岗位职责之外的其他工作任务所发放的劳务报酬。
第三条 劳务费发放基本原则
(一)工作必需。劳务费发放应以工作必需为前提,校内人员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发放劳务费。
(二)规范管理。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劳务活动参与人数,相关人员参加岗位职责以外的校内各类劳务活动严格执行规定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和审批程序。
(三)从严控制。各部门应严格管理和控制劳务费支出,厉行节约,讲求效益,项目负责人对所申报的劳务费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 劳务费发放标准
本办法适用的费用发放执行以下标准,校外人员费用为税后标准,校内人员为税前标准。
(一)讲座报告类标准:
类别 |
标准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1500 元/学时 |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
≤1000 元/学时 |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
≤500 元/学时 |
副高级以下技术职称人员 |
≤300 元/学时 |
校外人员课时费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校内职工按照不同类别规定的课时费标准执行。
(二)职称评审费标准:
类别 |
标准 |
院外专家、考官 |
1000元/人/天(税后) |
院内专家、考官 |
400元/人/天 |
监督、计分等相关工作人员 |
200元/人/天 |
(三)人才招聘面试费标准:
类别 |
标准 |
院外考官 |
500元/人/场次(税后) |
院内考官 |
200元/人/场次 |
监考、考务、安保等相关工作人员 |
100元/人/场 |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得发放劳务费
(一)履行本人岗位职责参与各项工作的不得发放劳务费;
(二)纳入学院工作量计算范畴的各类学科竞赛、训练活动指导,能以教学工作量计算入绩效工资核算的不得发放劳务费;
(三)参加讲座、报告的校内党政管理干部以及组织评审、评比或考试考务、论证、验收等工作的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发放劳务费;
(四)国家、省、市等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发放的情形。
第六条 劳务费发放审批及支付
(一)劳务费发放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财务报销要求,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审批,报财务处审批发放。
(二)发放部门需结合发放对象实际身份将校内外劳务费分别填报,各类劳务费发放应通过银行转账至个人银行卡方式支付,由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原则上不允许发放现金。
(三)劳务费发放应有对应的经费来源,无经费来源的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一并发放。
(四)学院财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审核劳务费发放清单及附件,对于违规发放、清单及附件不完备、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办理报销支付业务。
第七条 纪律要求
(一)各部门发放劳务费应据实填报参与人员信息,严禁虚报、超报、重报、冒领劳务费。
(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劳务费发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经费管理主体责任,带头遵守相关规定,自觉地接受监督检查。
(三)学院纪委办公室、财务处、组织人事处等部门应加强对各类劳务费发放的监督检查,对有违规发放、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追缴所得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